正规股票配资平台 打工仔在出租房洗澡时身亡,房主和雇主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25-03-19 20:45    点击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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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雄指派雇员李协宁

到异地驾驶挖掘机

并为其安排了住宿

不料

李协宁晚上在住处洗澡时

不慎一氧化碳中毒

经抢救无效身亡

房主和雇主是否要对李协宁的身亡承担赔偿责任?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01

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2023年初,李协宁受雇于刘雄,一直在刘雄承包的工地驾驶挖掘机作业。同年12月,刘雄承接位于藤县埌南镇的工地,安排李协宁前往工地驾驶挖掘机作业,并租下林成夫妇位于埌南镇某村的自建房屋供李协宁住宿。

2023年12月10日晚上,李协宁在出租屋的卫生间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李协宁的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经现场查看,李协宁洗澡的卫生间安装的是燃气热水器,位于卫生间内的墙上。李协宁的亲属认为,李协宁受雇于刘雄,使用其提供住宿的房屋,并在使用房屋卫生间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而林成夫妇将燃气热水器置于出租房屋的卫生间内,导致李协宁使用时死亡,刘雄、林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

02

亲属起诉房主及雇主索赔

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协宁的亲属将刘雄、林成夫妇诉至藤县人民法院,索赔因李协宁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万余元。

刘雄辩称,李协宁的死亡后果与他的雇佣行为不存在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他对李协宁的死亡也没有过错。他主要从事挖掘机租赁行业,在出租挖掘机的同时提供操作司机,所以出租了挖掘机,李协宁则为操作司机。在李协宁外出作业时,他不提供食宿,食宿问题由李协宁与租赁挖掘机一方的工作人员沟通解决或自行解决。李协宁与他未就食宿问题进行过沟通。而且,他不认识林成夫妇,也没有租用他们的房屋供李协宁住宿。

刘雄提出,李协宁因一氧化碳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亡地点为林成夫妇的房屋卫生间内,死亡时间为12月10日21时至22时之间。李协宁在非工作时间、在非工作地点因非工作行为导致死亡,且案涉房屋并非由他租用供李协宁住宿,虽然李协宁受雇于他,但其死亡后果与雇佣行为没有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他对李协宁的正常雇佣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成夫妇共同辩称,李协宁对自身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李协宁和一帮人饮酒后回到房屋洗澡,饮酒对其神志有影响。李协宁在洗澡时没有打开排风扇,导致一氧化碳排放不出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刘雄在安排李协宁住宿方面也有过错。作为雇主,刘雄应该把员工安排在更安全的地方,例如宾馆等。

林成夫妇称,他们不存在出租房屋给刘雄和李协宁的情况,实际上他们只是将房屋借出,也没有收取费用。他们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李协宁亲属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03

房主和雇主分别承担25%责任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协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防范危险能力,应当知道使用燃气热水器应打开排风扇、保障室内通风透气。李协宁未对自身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不管李协宁是租住或是借住,林成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确保房屋适宜安全居住,燃气热水器应当安装在通风透气的地方。案涉燃气热水器安装在狭窄的卫生间内,林成夫妇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李协宁的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李协宁的死亡具有过错,林成夫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李协宁的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林成夫妇辩称,李协宁饮酒后回到房屋洗澡对其神志有影响。然而,根据鉴定报告,李协宁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38mg/100ml,不足以影响其神志,对林成夫妇的反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刘雄对李协宁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指出,刘雄雇请李协宁驾驶挖掘机,李协宁的上班时间并不固定,刘雄于2023年12月9日安排李协宁第二天到藤县埌南镇的工地上班,并告知李协宁有地方住。结合刘雄与李协宁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案外人的询问笔录,可以推断刘雄作为雇主,安排李协宁到异地工作并为其安排住宿。刘雄应为雇员寻找无安全隐患的房屋。李协宁工作后回到工地附近的住所,在洗澡过程中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刘雄没有尽到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刘雄应对李协宁的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林成夫妇、刘雄分别赔偿李协宁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余元。

林成夫妇、刘雄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正规股票配资平台,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