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放心的配资平台 诺德中小盘: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4-10-31 05:17 点击次数:193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9 月)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
监会 2010 年 3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0】270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各相关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
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
修改。此次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
实质影响,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重大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
详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股票型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2024年8月30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24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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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
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节约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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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51%
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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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基金: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德货币市场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蓝筹
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核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大
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汇盈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瑞
投资基金、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德兴远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
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
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惠享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
安承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
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
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熊娟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府清源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席,曾任四川省化学工业厅科员,
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四川
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赵玫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宜信汇才商务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邵海燕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现任好望角出入境咨询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北京英华达电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经理,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京银圣地国际游戏投资(北
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蔡立芹女士,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
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曾任北京杰森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北京九五太
维资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弘元旭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普信恒业
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税务总监。
史君艳女士,独立董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康达(成都)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四川国豫律师事务
所律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光影工场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天津听雨拾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
京基因映画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光影工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理;北京光影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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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
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光
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巍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
巍女士于 1993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教师、讲师、副教授。
韩松女士,监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审计部门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瀚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景丽女士,监事,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总监。曾任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技术员,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中
心财务科科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主管,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清华控
股有限公司)资金经理、资金高级经理职务。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奇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
监、清算登记部总监,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部、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中心,2007 年 12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清算登记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清算登记部副经理等职务。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
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
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冯奕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大
学管理学硕士。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梁明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
营销总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
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尚栋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大学工程学士、管理科学硕士。曾任华融
证券独山子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经理,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瑞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合伙
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软
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
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1)现任基金经理
朱明睿先生,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药理学博士,历任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医药投资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医药投资研
究员,2021 年 3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医药投资研究员,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朱明睿先生自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2)历任基金经理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向朝勇先生,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12 年 6 月 14 日担任诺德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勇先生,2012 年 6 月 1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1 日担任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罗世锋先生,2015 年 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担任诺德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王赟女士,2015 年 8 月 19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担任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理。
应颖女士,2020 年 3 月 4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担任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理。
顾钰先生,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担任诺德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总
监罗世锋先生及债券投资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收益;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现和分配;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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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检查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合规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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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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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885 只,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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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网址:www.nuodefund.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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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顾俊懿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70 号),自 2010 年 5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截至 2010 年 6 月 23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年 6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诺德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折合为 363,570,378.53 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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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开
始办理时间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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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请;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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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
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
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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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表中,A 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天 1.5%
大于等于 7 天小于 1 年 0.5%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
(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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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10.18 份
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不到 1
年,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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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延期办理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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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连
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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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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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继承。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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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的公司,主要投资于具备核心竞
争力的高成长型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同时也投资于具有估值优势的非成长型中小
市值公司和大市值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成果。基于对
世界和中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变迁、全球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演化、上市公司
争夺和把握成长机遇能力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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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体,中国的投资和内需增长都比较高。相对而言,
小公司较大公司有更大的成长潜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市值公司,面临着巨
大的发展机遇,更是有可能实现跳跃式的增长。本基金将深入挖掘具有高成长性
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带来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在宏观、行业、公司不同层次上的深入研究,寻找具有核
心竞争力的成长型中小市值企业的股票进行投资,同时,鉴于股票市场与生俱来
的波动性和周期性,本基金也会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非成长型中小市值股票和大
市值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
合。
(1)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基本原则
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重是投资过程中主要考察的对象,尤其是股票
类资产。本基金将根据基本面的基本分析,建立系统的分析框架,对影响股票和
债券资产定价的主要因素进行打分。最后,根据打分的最终结果并结合情景模拟
的方法,来判定合理的资产配置。
现金资产主要是为了应对日常基金的赎回,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影响资产配置的主要因素
本基金在使用 MVPS 模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将考察四大基本因素,第一大类是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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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M),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第二大类是市场估值水平(V),包括
横向和纵向比较;第三大类是政策层面(P),包括宏观政策(货币和财政政策)、
区域经济扶持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和行业政策;第四大类是市场情绪(S)。
每一大类设置不同的权重,该权重是本基金对影响因子的重要性所作出的判断,
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可能影响因子的重要性是各不一样的。本基金还将会根据市场
的变化,对各因子的权重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并对每一方面的情况进行打分。在不
同的约束条件下,对于每一方面的具体情况,本基金的研究重点也将有所不同。
资产配置策略是本基金的战术性投资策略,该策略一般运用于最长不超过二十四
个月的战术性配置。一般而言,越有利于提高股票配置比例的情况,得分越高。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投研人员不断重复以上过程,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更新和改善打分方法,对情景模拟的具体参数进行优化。根据优化后的评分适时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认为,长期而言,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的主要驱动因素,
而核心竞争力又是企业能维持盈利高成长性的前提条件。因此本基金的长期择股
目标是主要寻找到具有高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长期持有,分
享公司成长、从而战胜周期、战胜市场基准。
但是,鉴于股票市场与生俱来的波动性和周期性,本基金也会选择具有估值
优势的非成长型中小市值股票和大市值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和规避股票市场熊市周期中成长股跌幅可能大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基金认为,中小市值股票的投资更多地是精选个股并控制风险的过程。在
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更多地依赖于“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的研究方法挖
掘具有核心竞争力(从而公司的高成长具可持续性)的中小市值公司,同时通过
构建相对分散的投资组合、对行业和公司进行密切跟踪的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1)中小盘股票的界定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
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2/3 的这部分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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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
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
基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2)中小盘个股投资策略
中小盘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本基金认为对于中小盘个股全面深入的研究和
密切的跟踪是把握投资机会的前提,在此基础上,作为可持续成长性选股策略的
应用,我们更看重公司的成长性和可持续性。
本基金寻找两大类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Ⅰ. 成长型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具体又细分为两类
(ⅰ)发展空间大、增速快的高成长型行业中的领先企业,他们最有能力
把握行业的成长机遇(成长型ⅰ)
(ⅱ)在非成长型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市场份额、增速高于行
业平均水平的优势企业(成长型ⅱ)
Ⅱ. 价值被低估的非成长型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价值型)
其中前两类(成长型ⅰ、成长型ⅱ)属于成长型投资,第三类(价值型)属于
价值型投资。如前所述,本基金的长期择股目标是寻找到具有高成长性和核心竞
争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长期战略配置,分享公司成长、从而战胜周期、战胜
市场基准;而会将具备价值型公司特征、但成长性欠缺的公司作为投资的次要的、
战术性配置的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和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
动态管理。
图 1:潜在投资公司的成长性和估值特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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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股研究方面,本基金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
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力图选出成长性好、又可持续的成长型中小市值公司,以
及成长性较一般但价值低估的中小市值公司。本基金期望这两类公司都具有坚实
的商业基础、出色的管理水平、独特的盈利模式;并且,前者(成长型中小市值
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可持续性,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后者(价值型公司)
应该经营和业绩具有优良的稳定性、同时价值被低估,是本基金战术配置的选择。
本基金将依据一定的管理流程筛选三级股票池:初选股票池、优选股票池、
核心股票池。具体方法就是通过构建量化的指标体系,在选定的成长行业中对上
市公司进行对比,发现优势公司。
本基金总体上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重点挖掘具有核心竞争力(从而
公司的高成长具可持续性)的中小市值公司,同时关注成长性较一般但价值低估
的中小市值公司和大市值公司,通过构建相对分散的投资组合、对行业和公司进
行密切跟踪的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第一步:剔除问题和限制性公司,形成初级股票池
? 剔除 ST 股票
? 剔除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股票
? 剔除基本面严重恶化的股票
? 剔除关联方股票
第二步:通过定量分析形成优选股票池
在定量分析过程中,我们主要采用行业排序的方法,即将公司各指标按照其
在行业内排序的位置,赋予不同分值,最后加总得到该公司的总分,选取总分排
名前 2/3 的股票作为进入优选股票池条件之一。在打分的规则中,我们强化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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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个股的成长性要求,而对于中小市值公司(尤其是成长型企业)通常会面临的
负债率较高、现金流不够理想、静态估值较高等问题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这
体现在打分指标中成长性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较多(权重较大)而估值指标和偿
债能力指标较少(权重较小)上。
定量指标筛选指标主要考虑收入增长、盈利增长、盈利能力等几个方面,选
取多个财务指标进行筛选。筛选过程中的目标,是选取全市场(或者说全部初选
股票池)中成长性靠前的公司。
第三步:通过定性分析形成核心股票池
通过定性分析优选股票池中的公司,根据评估等分择优形成核心股票池。在
调研过程中通过研究员、基金经理的联合打分,只有最终得分最前列的公司才能
进入核心股票池。
定性分析包含两个评估环节:诺德行业成长潜力评估和公司竞争力评估。
行业评估主要是判断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潜力。“诺德行业成长潜力
评估模型”是在波特五力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指标的判断、自上而下地评
估行业的可持续成长潜力,这个模型的主要目的对行业的高成长性是否可持续做
出评估。在所有的影响因素中,我们最为关心的是下游需求增长、供需缺口、行
业壁垒和竞争格局。
公司竞争力评估主要是判断公司本身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借以判断公司的
成长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要关注六个方面的指标:一是公司的行业地位,公
司市场份额是否领先;二是公司的增长来源,包括内生增长和外生增长潜力;三
是管理层的工作能力和稳定性;四是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五是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包括技术优势、品牌忠诚度和盈利模式;六是公司的融资能力,包括股权融
资和银行的授信额度。
根据行业评估和公司竞争力分析的结果,本基金最偏好高成长行业中最具核
心竞争力的企业,对高成长行业中的竞争力一般的企业和非成长行业中的具有核
心竞争力的企业也会考虑配置。低成长行业竞争力一般的公司基本不会被选进核
心股票池。
(3)大市值个股投资策略
大市值个股配置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的 20%,是本基金战术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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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择。保留部分大市值股票的主要原因是避免高成长的中小市值股票大幅上涨
之后本基金面临的估值压力,战术性配置具备估值优势、但成长性一般的大市值
公司,避免市场出现风格转换时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大市值个股主要关注其估值优势。本基金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
等特征,筛选出的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司优势的大市值公司中,采用 PEG 和 PSG
等相对估值指标与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精选出
具有估值优势的大市值股票。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
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
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
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
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
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
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并帮助基金实现保值和锁定收
益的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天相中盘指数×40%
+天相小盘指数×40%+上证国债指数×20%” 变更为“中证 700 指数×80%+上
证国债指数×2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
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中小盘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
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决定自 2011 年 7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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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由天相中盘指数和天相小盘指数变更为中证 700
指数;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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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人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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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20,723,632.00 92.1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723,632.00 92.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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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0,723,632.00 92.4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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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较基准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
准差④
③
日至 2024 年 -10.58% 1.75% -3.78% 1.07% -6.80% 0.68%
日至 2023 年 -7.04% 1.37% -5.47% 0.68% -1.57% 0.69%
日至 2022 年 -36.52% 1.57% -16.95% 1.05% -19.57% 0.52%
日至 2021 年 -0.70% 1.47% 9.35% 0.87% -10.05% 0.60%
日至 2020 年 24.92% 1.99% 23.21% 1.29% 1.71% 0.70%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日至 2019 年 41.79% 1.52% 26.22% 1.13% 15.57% 0.39%
日至 2018 年 -22.05% 1.42% -25.96% 1.17% 3.91% 0.25%
日至 2017 年 9.00% 0.77% 2.81% 0.67% 6.19% 0.10%
日至 2016 年 -26.92% 1.91% -13.19% 1.45% -13.73% 0.46%
日至 2015 年 63.36% 3.19% 28.04% 2.23% 35.32% 0.96%
日至 2014 年 27.54% 1.29% 31.22% 0.95% -3.68% 0.34%
日至 2013 年
日至 2012 年
-24.72% 1.16% -25.57% 1.15% 0.85% 0.01%
日至 2011 年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年 12 月 31 日
注: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天相中盘指数×40%+天相
小盘指数×40%+上证国债指数×20%” 变更为“中证 7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图示时间段为 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 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7 日。报告期结束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
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德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
账户、以“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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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人保管。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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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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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或应付利息。
利息。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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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
资产价值时;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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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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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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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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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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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公告。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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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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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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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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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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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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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
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将股票变成现金方面存在的潜在困难而造
成的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不改变当前股价的前提下以较低的成本迅速
完成大量交易的可能性方面存在的风险。和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流动性系
统风险比例占比仍然较高,因此该特点决定了波动率也较高,随着目前市场政策
的完善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得到投资者青睐程度的提升,流动性系统性风险呈
显著下降的趋势,为投资者通过组合投资把流动性风险的分散提供了越来越大的
可行性。
(2)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
对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
链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
他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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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与之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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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中小盘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研究及估
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
期目标。其次,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
热点转换较快,本基金相对侧重于中长期持有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
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基金。
(八)其他风险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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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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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才能收回。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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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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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检查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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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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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审查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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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人组成。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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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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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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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范围内的事项。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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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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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公布计票结果。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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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
计票效力。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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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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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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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时间: 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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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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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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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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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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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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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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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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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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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服务形式为
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栏目
进行定制。
(service@nuodefund.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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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985121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投诉热线:021-68985155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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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四大报、指定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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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 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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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微信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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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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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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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四大报、指定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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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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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招募说明书置备于
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
可【2010】270 号);
(二)《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五)《诺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乳品公司末端的生产,比如配方、加工工艺等都是可模仿的,但决定牛奶品质的最核心的还是原奶。有好的原奶才能去做不同的配方、不同的工艺、不同的产品,想产好奶,就一定得有好牛。
月饼象征四海的团圆最放心的配资平台,而非隐形的交易。无论是何种图案、何种馅料、是甜还是咸,月饼总归是圆形,寓意团团圆圆。现实中,有的月饼早已“走了样”:盒子仍是月饼盒,“里子”却变成现金、银行卡、礼金、优惠券……换来一些见不得光的利益、捷径、照顾,严重损害其他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给社会生活的公开、公平秩序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更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纪律要求。“月饼”有什么错呢?它只是大家团圆时贪爱的食物而已,不应成为权力、金钱、地位的牺牲品。打着“月饼”的幌子谋求非法利益,是对几千年中华传统文化的玷污,是对民族复兴伟业的践踏,别让团圆的月饼散发作呕的“交易味”。